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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

添加时间:2014年2月25日 9:05:25 浏览次数:9477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发改收费〔2014〕45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许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许发价管〔2013〕44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概〔2001〕585 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你市巳出台的对建设 项目收取的“市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暖气(热力)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等配套性收费。

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

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你市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凡中央和省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应认真落实。

六、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基金预算,缴入国库。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有关部门要管好用好收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分配办法由你市政府确定。其中,用于产业化运作的天然气或热力配套资金应明确合理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拨款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批复自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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