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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供用热管理意见(试行)许电发字〔1998〕48号

添加时间:1988年10月15日 9:03:01 浏览次数:6291

许昌市电业管理局

许昌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许昌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许昌市劳动人事局

许电发字〔1998〕48号


许昌市供用热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是节约能源, 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管理,贯彻计划供热、集中供热的方针,维护供用热双方利益,有效地提高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的社会效益,使各项管理逐步形成法规,依照 同京经委(1987)41号文转发水电部《供用热费押办法》和河南省《供用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现有热能供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用热或变更用热计划,应按照本办法与许昌市热电厂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对用热量、用热参数、负荷曲线、热价、计费 付款办法及履行期限、事故处理等各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无合同不予供热。


第二章 用热申请及计划编制


第三条 凡要求用热单位(包括原用热单位要求增加用热量的〉, 应按其设计、设备、生产能力及单耗向热电厂提出月、季、年的用热计划申请,由热电厂热网管理所汇总,拟定供热计划,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用热系统图与计量装置;

2、用热设备名称、设计能力、单耗、对蒸汽质量的要求及投运后预计热负荷曲线。


第四条 用热单位因改变生产方式而使用热峰谷发生大幅度变化时,虽不增加用热量,亦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用热单位向热电厂报送用热计划的时间为:


1、年用热计划应提前一个月提出;

2、季度用热计划应提前10天提出;

3、月用热计划应提前5天提出。


第六条 热电厂根据热网运行和热负荷情况,作出供热计划调整使之运行经济合理,均衡供热,稳定可靠。各用户应服从热网调度,执行用热计划调度。


第三章 供用热的管理和调度


第七条 热电厂建立供用热管理机构“热网管理所”,负责用热申请计划的汇总、编制、签订供用热合同;协调供需矛盾及热、电负荷矛盾,监督供热质量和计划用热情况,以及计量的抄报、核算、收费等项任务。


第八条 各用热单位应建立用热管理机构、并设专人管理用热设备和用热计划的编报,保证用热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热网运行调度由热电厂值长负责,确保供热质量,作到经济运行,合理可靠。


停、供汽搡作由热电厂热管所负责,用户不得私自操作。特殊情况下须经热电厂同意后,方可自行操作。


第十条 热电厂因故不能按计划保证供热时,短时间停汽(一般不超过4小时)应事先通知用户,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或经济损失; 如停汽时间较长,则应报市电业局和市经委批准,并提前五天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用户因故短时间停用热(一般不超过4小时、亦应事先通知热电厂,以避免因热负荷大幅度起伏而造成不必要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如停用热时间较长,亦应提前五天通知热电厂,以利于及时调整供用热负荷,确保运行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在计划检修或节假日检修需停止供、用热或恢复供、用热时,均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说明起止时间。


如确因不可预见的事故原因造成突然停止供、用热时,应在事后一小时内及时通知对方,说明情况及停止时间。


第十三条 用热单位因自方原因使实际日用汽量低于合同规定或自报计划的30%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不经热电厂许可,不得将蒸汽对外转供;对于窃热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按热价的3倍进行罚款收入列为专項资金,用于计划用热。节约用热措施费;对于检举窃热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金按罚款金额的20%提取。


第四章供热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应在其用热支管进厂后,就近建立计量站(一般不超过15米)安装蒸汽流量表。计量站及其设备、设施由热电厂提出设计和技术要求,由用户建造、购置,其产权归用户所有;安装、调试、维护、检修应委托热电厂进行,用户向热电厂支付合理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供热管道按产权归属划分,由产权所属单位进行维护、检修或签订代办维修合同。但流量孔板和计量装置的安装、调试及维护、检修归热电厂负责计量装置应得到计量部门的鉴定认可),用户不得私自拆动。


第十七条 用热单位自供汽母管至计量站段的热力管道的勘测设计及施工应委托热电厂负责组织,其费用由用热单位投资,建成后的管理按本章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热电厂对用户的供热管道及其设备要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向用户提出整改建议;各用热单位应对热电厂值班巡视和抄收表计人员,提供进出厂方便。


第五章热量计费与结算


第十九条 供热计量表的计量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计量法》有 关条款进行,其计量表计应经过省、市标准计量局的监定认可,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计费热量表以热电厂出口计量和用户计量站内装表为准。对计量有异议时,热用户有权参加对计量部门或当地计量部门共同 监定处理。因计量不准而多收的部分资金应退还,少收部门应补交。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热,特殊情况经热电厂同意,可按双方合同规定办法收费。因流量装置检修或系统停电期间的流量计算,可按上月平均流量 或停表前或投表后之平均流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热价以市物价局批准文件和双方合同执行,热费是根据用户流量表实际用汽量计算。


热费=热价×用户实际用量


第二十三条 热费支付釆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月中予收, 下月五号前按本月实际售汽量结算。


用户在接到结算通知后,自热电厂开出发票三日后不付款者,按曰加收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逾期不交热费及滞纳金的用户,热电厂有权对其停止供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热电厂机组为背压式汽轮发电机,供热才能发电,不供热就不能发电。为了有效地发挥设备能力,集中供热,多供热、多发电,提高热电联产联供的社会效益,根据目前热能供求情况,为鼓励用 热,在供热有效半径范围内,对凡采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在今后电力不足而需要增容时,电业部门可给予优先考虑,并积极为热电联供提供方便;对凡在供热半径范围内能够釆用集中供热而因用户原因不采用的单位(包括新建单位),原则上不再批建锅炉,在今后电力不足时,亦不优先考虑增容。同时,对其用电超计划指标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中的高倍加价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未经热电厂同意,因用户自行操作停送汽而导致热电厂或其他用户发生经济损失,应由操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未经热电厂同意擅自更换流量表、拨动流量积累数字等,一经发现,热电厂以最大流量计算流量,加倍收费。


第二十八条如因热电厂原因,不能按规定保证供热质量或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热电厂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住户和个人均不得在供热管道沿线下面 堆放杂物、设置障碍。否则,二经发现,可根据情节罚款50—20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损坏供热设施要按价赔偿,有意破坏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热电厂对外供热压力(以出口为准)为8-13kg/c㎡ 温度25℃。


第三十一条 为使热电厂合理安排设备运行,各用热单位安排生产计划时要做到均衡用热,并建立热力值班室,以加强联系。


第三十二条 热电厂应定期组织召集各用户参加的供用热协调会,解决供需矛盾,协调供用计划,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联供的社会效益。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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